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以上内容由我爱法律网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我爱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我爱法律网致力于打造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

我爱法律网,分享本页 地址:https://www.falv995.cn/post/22118.html

相关阅读

«    2024年5月    »
12345
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
20212223242526
272829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