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失效的定义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失效的定义是什么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超过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二、保险合同的失效:

1、合同本身的无效。

2、解除。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以上就是我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失效的定义。可以看出,这两者是不同的。但是合同的中止或者失效都会使得理赔变得麻烦,所以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我爱法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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