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商铺拆迁补偿的标准如下:
1.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等费用。
2.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3.如果是拆除非住房住宅的房屋造成正常经营的商铺停产停业的,也将得到补偿: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拆迁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会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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