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受益人变更有讲究

案例回放

李*姨早年丧夫,辛辛苦苦把一对儿女抚养长大,好不容易女儿小凡出嫁了,儿子小明也上了大学,操劳了大半辈子的李*姨肩上的担子才有所减轻。

所幸的是,李*姨比较会理财,2002年在浦东买了套150平方的房子,为了免除后顾之忧,李*姨又给自己买了几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0万元,因为和儿子一起住,李*姨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儿子小明。

不料,2003年儿子结婚后,李*姨和儿媳妇相处得不甚愉快。老话说,有了媳妇忘了娘。没想到这竟然在儿子小明的身上应验。李*姨一气之下,搬到女儿家居住,生活起居主要由女儿照料。2004年,李*姨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于是召集了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李*姨病逝,小凡和小明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

案例评析

小凡和小明到底谁应该得到保险金,保险公司内部也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姨身前基本上都是女儿照顾,且其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女儿小凡作为受益人,小凡得到10万元保险金合情合理,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李*姨有权变更受益人,但她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保险金如何给付,这不再仅限于个人情感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受益人变更这个法律问题。

首先,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李*姨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完全合情合理。

其次,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李*姨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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