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包括的类型有哪些

保险合同解除包括的类型有哪些

保险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或协议解除两种类型:

1.法定解除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做出了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依照《保险法》,当以下法定事由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4)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5)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6)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注意两个问题:

(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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