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犬引发的保险理赔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快速增加,全国各个城市居民小区内的车祸也呈增加趋势。由于小区内的道路非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一旦车祸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保险理赔如何进行就成了有车族共同关心的话题。

目前就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术界主要有“无过错责任说”和“过错推定说”两种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该法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碰撞采用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采用过错原则,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碰撞采用“过错推定说”。本案中交警部门认为车犬相撞责任无法认定的原因,大抵就是因为该法只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作了明文规定,而没有对动物作出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法律条文的认识不能局限于字面含义,而应当从整体上进行理解。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的碰撞采用过错责任,无非是对遵守交通秩序者的保护和对违规者的惩罚;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是突出法律对弱势者的保护。同时由于法律并没有禁止合法宠物在道路上通行,因此机动车与宠物在道路上发生碰撞时,责任理应由机动车驾驶人和宠物的管理人共同承担。关于这一点2006年12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车犬相撞的交通事故时,也做出了同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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