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种类及保险责任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市场上主要有普通人寿保险和特种人寿保险。普通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特种人寿保险主要有简易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

1.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主要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人寿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习惯上被称为定期寿险,它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金。

定期寿险有如下特征:

①由于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有确定期限,所以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寿险保险费低于其它寿险,而且可获得较大保障。

②许多定期寿险单规定,保险单所有人在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否则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状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

③被保险人不必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均可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

④容易产生逆选择。投保定期寿险可以较少的支出获取较大的保障,所以在人寿保险经营中,表现为被保险人在感到或已经存在着身体不适或有某种极度危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寿险。保险公司对此采取的措施有:1.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作全面、细致的检查;2.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3.对年龄较高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

定期寿险具有较强的保险功能。比较适合选择定期寿险的人,一是在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经济境况较差,子女尚幼,自己又是一个家庭经济支柱的人。对他们来说,定期寿险是廉价的保险,可以用最低的保险费支出取得最大金额的保障,但无储蓄与投资收益。

(2)终身人寿保险

又称终身死亡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由于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限比较长,而且无论寿命长短,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是必付的,因此,其保费比定期保险要高。终身寿险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和特种终身寿险。

①普通终身寿险,又称终身缴费的终身保险,它是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具有保险费终身缴纳;以较为低廉的保费获取终身保障的特点。

②特种终身寿险,又称为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有两种形式:一是一次缴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即趸缴终身寿险。由于一次所缴金额较大,投保此种保险的人较少;二是限期缴清的终身寿险,缴付保险费的期限可以限定为10年、15年或30年,或用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来表示,如55岁、60岁。在同一保险金额下,缴费期越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险费越少;反之,则越多。短期的限期缴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适用于在短期内有很高收入者购买。

终身寿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而且保单所有人既可以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贷款,具有较强的储蓄性。目前,中国寿险市场上终身寿险已经成为主要寿险险种之一,每个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寿险产品。

2.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被保险人要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生存保险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2)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是为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也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因此,两全保险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混合险种。两全保险可分为两个部分:定期寿险和储蓄投资,定期寿险保费逐年递减,至保险期满日为零,而储蓄保费逐年递增,至保险期满日为投保金额。

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不论生存或死亡,被保险人本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满后,总是可以获得稳定的保险金。它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晚年生活,又能解决由于本人死亡后给家庭经济造成的困难,因而它在人寿保险中最能够体现保障与投资的两重性,有时人们又称其为储蓄保险。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多数险种都属于两全保险。常见的有子女婚嫁保险,子女教育金保险,学生平安保险,以及多数养老保险。

4.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保险人承诺每年(或每季、每月)给付一定金额给被保险人(年金受领人)的保险,实际上是一种生存保险。

在年金保险中,投保人要在开始领取之前,交清所有保费。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均以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条件。投保年金保险可以使晚年生活得到经济保障,在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保险人立即终止支付。长寿家族的人比较适合投保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个人养老金保险这是一种主要的个人年金保险。年金受领人在年轻时参加保险,按条款规定缴纳保险费,达到约定年龄次日开始领取年金至身故,年金受领者可以选择一次性总付或选择分期给付年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死亡,保险公司会退还积累的保险费(计息或不计息)或者现金价值。在缴费期内,年金受领者可以终止保险合同,领取退保金。

(2)定期年金保险

这是投保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年金,直至合同规定期满时止的年金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期内死亡,则自被保险人死亡时终止给付年金。

(3)联合年金保险

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两人或多人为被保险人,其中一人发生意外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有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以及联合生存年金保险两种类型。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是同一保单中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只要还有一人生存就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全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停止。

(4)变额年金保险

定期保险、终身保险、两全保险都属于传统的人寿保险,这些保险没有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变额年金等创新的人寿保险,保费、保额、现金价值都可以变动,从而能够抵御通货膨胀对购买力的影响,加强保险的保障作用。

变额年金保险的基本原理是,保险公司把收取的保险费计入特别帐户,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将投资红利分配给参加年金的投保者。保单持有者承担投资风险,保险公司只承担死亡率和费用率的变动风险。因此,对投保人来说购买这种保单,一方面为了获得保障功能,另一方面为了追求高利率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得到高保额的返还金。购买变额年金类似于参加共同基金类型的投资,如今保险公司还向参加者提供多种投资的选择权。因此,购买变额年金保险可以看作主要是一种投资。

5.特种人寿保险

除了普通人寿保险外,还有多种混合的寿险品种以及为特殊需要而设计的特种寿险,在我国比较通行的两个险种是:简易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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