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历经数年诉讼,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这起案件标的额虽不及某些商业巨案,但其折射出的品牌保护漏洞,足以让每一家依赖品牌生存的企业警醒。案件的核心争议并不复杂:永红公司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老干妈”高度近似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但真正值得深挖的,是这场纠纷背后暴露出的合同起草与品牌管理脱节的问题。

老干妈公司早年曾与多家企业签订过商标许可或代工协议,部分协议中对品牌使用范围、标识规范、终止后的过渡期义务约定模糊。永红公司正是抓住了某份历史协议中“同类产品包装风格可参照行业惯例”的模糊表述,主张其使用行为具有合同依据。一审、二审法院曾认为该表述构成一定程度的授权默示,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明确指出:合同中的模糊条款不能解释为对商标专用权的概括许可,品牌保护条款必须清晰、具体、可执行。最终判决永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的戏剧性不在于赔偿金额,而在于它揭示了一个普遍困境:许多企业在起草合同时,将品牌保护视为法务部门的“格式条款”,而非商业战略的法律表达。当合同文本对品牌标识的使用边界、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缺乏精准约定时,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往往陷入“有理说不清”的被动局面。
从法律分析角度看,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侵权认定往往取决于合同约定的清晰度。如果权利人在许可合同中未明确限定被许可方的使用方式、地域、期限及终止后的库存处理规则,被许可方就可能利用这些空白进行“擦边球”式使用。更隐蔽的风险在于,企业间的代工、联名、渠道合作协议中,品牌元素常被当作“附随”一笔带过,而非作为核心知识产权资产进行专项约定。这导致品牌稀释、商誉搭便车等现象频发,维权成本极高。
企业要稳健发展,合同起草必须完成三个层面的品牌保护嵌入。第一,权利边界条款要“密”。任何涉及品牌使用的合作,都应在合同中以附件形式明确商标图样、字体、颜色编号、使用场景示例,并禁止任何形式的修改或演绎。第二,退出机制要“硬”。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必须在约定期限内销毁带有品牌标识的物料,并接受权利人的现场核查,违约金应设置为可计算的惩罚性标准。第三,监控与审计权要“实”。权利人应保留定期检查被许可方使用情况的合同权利,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市场抽样调查,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更深层的行业启示在于,品牌保护不是诉讼阶段的应急反应,而是合同起草阶段的主动布局。许多企业法务在审核合同时,习惯性关注付款、交付、违约责任等“硬条款”,却对知识产权条款采取模板化处理。这种思维惯性导致品牌资产在合同网络中处于“裸奔”状态。真正稳健的企业,会将品牌保护方案拆解为可操作的合同义务:从标识规范到宣传口径,从员工培训到经销商管理,每一个接触品牌的环节都应有对应的法律约束。
回到老干妈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了断,更是对商业实践的警示:合同中的每一个模糊表述,都可能成为品牌价值的泄漏点。企业稳健发展的底线,不是事后维权的胜诉率,而是事前合同起草的严密性。当品牌成为企业最核心的资产时,合同就是保护这座资产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