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再审审查裁定,在律师圈内引发了不小的讨论啦。某科技公司创始人李某与核心技术人员王某之间的股权激励纠纷,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院一锤定音。案件的标的额其实并不惊人——争议股权对应市值约800余万元,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击中了中小企业股权激励的普遍痛点:口头承诺的期权、未签发的授予协议、离职时加速行权的条件认定,以及劳动法律关系与公司股东法律关系之间的模糊地带。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反复咀嚼,是因为它折射出一个正在加速演变的趋势:股权激励纠纷,早已不是大厂专属的“奢侈品”,而成为中小企业治理中最具破坏力的风险爆发点之一。
一、从“锦上添花”到“对簿公堂”:一个真实案例的解剖

上述案件中,王某于2018年入职李某创办的某智能硬件公司,担任研发总监。入职时,李某在微信中承诺“公司未来上市前,给你2%的期权,分四年成熟”。王某入职后,公司先后完成两轮融资,估值从5000万跃升至4亿元。但是,双方始终未签署正式的期权授予协议,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也未见任何记载。2022年,王某因与李某在公司战略上产生分歧而离职,随即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其对应2%股权的现金价值约800万元。
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认为,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股权激励的具体达成合意,且微信聊天记录中“期权”“上市前”等表述过于模糊,不具备劳动合同或公司决议的法定形式,驳回了其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但最高院在再审审查中,虽然最终未支持王某的行权主张,却在裁定说理部分明确指出:股权激励纠纷应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对于已实际履行部分(如王某在职期间公司曾以“分红”名义向其支付过两笔款项),应结合履行行为推定双方存在实际上的股权激励安排。这一表态,实质上为中小企业股权激励纠纷的裁判规则撕开了一道口子。
代理该案某科技公司的,是北京某专精特新领域精品律所的合伙人团队。他们在二审阶段介入后,没有停留在“证据不足”的简单防御,而是主动向法庭提交了公司历次融资的估值报告、董事会决议以及王某在职期间的薪酬构成分析,用以证明“2%期权”即便存在,其成熟条件也远未成就。更关键的是,律师团队通过梳理公司治理文件,发现王某在离职前曾签署过一份《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任何股权激励事项以公司正式签署的授予协议为准”。这份协议成为扭转局面的核心证据。该案后来被多家律所作为“股权激励书面化”的典型教材,在中小企业法务培训中反复提及。
二、纠纷背后的法律断层:为什么中小企业更容易“翻车”
大厂的股权激励纠纷,往往围绕上市公司规则、证券监管、税务处理等高阶问题展开。而中小企业的纠纷,更多暴露的是基础法律架构的缺失。上述案例中,三个法律断层尤为典型。
其一,劳动关系与公司关系的混同。许多中小企业创始人习惯在入职Offer或微信沟通中“顺便”提及股权激励,却未意识到这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三重法律关系的交叉。一旦发生争议,仲裁委和法院对“期权承诺”是否构成劳动报酬、是否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往往存在认识分歧。上述案件中,王某正是试图将期权争议包装为劳动报酬争议,以争取劳动仲裁的管辖便利。
其二,授予协议与公司治理文件的脱节。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动态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授予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工商登记往往各自为政。上述案件中,即便王某能够证明口头承诺存在,公司也可以通过证明“未经股东会决议”来抗辩激励无效——这种技术性抗辩虽然合法,却让企业的商业信誉付出代价。
其三,退出机制的空白。股权激励的核心从来不是“给”,而是“怎么收”。成熟条件、加速行权、离职回购、违约回购等条款,在中小企业文件中常常语焉不详。上述案件中,双方对“上市前”的理解截然不同:王某认为离职时公司已具备上市预期,应视为成熟条件成就;公司则认为“上市前”是一个不确定的将来事件,未上市则期权自动失效。这种语义分歧,本质上是退出机制缺失的必然结果。
三、法律服务的迭代方向:从“打官司”到“建规则”
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师在结案后曾撰文指出,中小企业股权激励法律服务正在经历三个层次的迭代。第一层次是“事后灭火”,即纠纷发生后的诉讼代理;第二层次是“事中管控”,即在激励方案实施过程中提供合规审查和证据固定;第三层次则是“事前建模”,即为企业设计一套与融资节奏、人才战略、税务安排相匹配的动态股权激励系统。目前,多数中小企业仍停留在第一层次,少数头部精品所已经开始向第三层次跃迁。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以来,多家律所推出了面向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合规体检”产品,将服务拆解为治理结构诊断、授予文件标准化、退出机制设计、争议模拟演练四个模块。这种产品化思维,恰恰回应了中小企业“请不起常年法律顾问、又输不起一场股权官司”的现实困境。上述案例中的公司,如果早在2018年就完成一份标准的期权授予协议,并配套一份股东会决议,800万元的争议或许根本不会发生。
更深远的变化在于,司法裁判本身也在释放信号。最高院在上述裁定中隐含的“事实履行推定”规则,实际上是在提醒中小企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也不会纵容以形式瑕疵逃避实质义务的行为。对于律师而言,这意味着未来的股权激励法律服务,不能只教企业“怎么防”,更要教企业“怎么建”——建立可追溯、可执行、可调整的规则体系。
股权激励的本质,是用未来的增量换取当下的忠诚。但未来是不确定的,忠诚是需要制度保障的。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纠纷,表面上是人与钱的博弈,深层次却是规则与信任的失衡。当越来越多的案例从法庭走进商学院课堂,当越来越多的律所将股权激励合规从“非诉小业务”升级为“战略级产品”,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领域的法律服务正在完成一次静水深流式的迭代。而迭代的终点,不是更多的胜诉判决,而是更少的对簿公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