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会城市水务集团因PPP项目特许经营权被提前收回,与市政府对簿公堂。一审败诉后,企业面临近12亿元的预期收益损失。二审阶段,代理律师没有在合同效力上纠缠,而是将诉讼焦点转向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最终通过政府会议纪要中“未听取陈述申辩”这一细节,扭转了败诉局面。这起由某红圈所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2024年省级高院典型案例中引发关注,也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行政争议中的角色重新进入公众视野。
过去三年,行政诉讼领域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国有企业作为原告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数量年均增长超过15%,案件类型从传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扩展到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政府招商引资承诺兑现、政策性关停补偿等新型争议。与之形成反差的是,国有企业在这些诉讼中的胜诉率并不乐观。某直辖市高院2025年发布的白皮书显示,以国有企业为原告的行政协议类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不足12%。数字背后,是国有企业在行政争议中“不敢诉、不会诉、诉不好”的深层困境。
回到前述水务集团案。一审中,企业法律顾问的诉讼策略集中在论证特许经营协议的民事合同属性,主张适用民法典违约条款。这一思路看似合理,却忽略了行政协议“行政性”与“协议性”的双重属性。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行使行政优益权,不受民事违约规则的直接约束。二审律师调整策略后,转而审查行政机关单方解除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正是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原则同意收回,具体补偿另行协商”的表述,暴露出程序瑕疵,成为改判的关键。
这个案例揭示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行政诉讼中的独特价值。与外部律师相比,企业法律顾问更了解行政决策的内部流程和文件形成过程,更容易发现程序性违法的证据线索。但现实中,许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民商事合同审查,对行政法思维相对陌生,在争议初期往往错失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当诉讼进入司法程序,外部律师再介入时,部分关键的程序性证据已经灭失。
成熟企业的风险防控,不能等到诉讼发生才启动。前述水务集团案二审胜诉后,该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做了一件事:将过去五年与政府往来的全部函件、会议纪要、审批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建立行政协议履约台账,对每一份政府承诺函件标注法律风险等级。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在行政协议签订阶段,法律顾问应当重点审查行政机关的权限来源、承诺的合法性、程序条款的可操作性;在履行阶段,建立定期沟通留痕机制,对行政机关的口头指示及时转化为书面确认;在争议萌芽阶段,第一时间发出法律意见书,固定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扩大了复议前置范围,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复议前置通道。这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提出了新要求:在启动诉讼前,必须评估行政复议的可行性,避免因程序选择错误导致诉权丧失。同时,行政复议的成本更低、周期更短,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通过复议解决可能比直接诉讼更有效率。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行政诉讼中的角色,正在从“事后救火”转向“事前防火”。某能源央企2024年设立行政争议应对专班,由总法律顾问牵头,联合业务部门和外部律师,对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这种做法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在项目立项阶段就评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边界,避免企业陷入被动。
行政诉讼不是国有企业的“家丑”,而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试金石。当国有企业敢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争议,而且能够专业、理性地运用诉讼规则,这本身就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推动。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恰恰在于将这种“敢于”转化为“善于”——在尊重行政规律的前提下,用法律技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不仅是职业能力的体现,更是法治信仰的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