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正在成为各地数字经济发展的重头戏,但一条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线索是:当政府部门以数据持有者、授权方或监管者的多重身份进入市场,其行为本身是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个问题在过去三年的法律圈讨论中反复出现,却鲜有判例正面回应啦。一起由某知名律所代理、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恰好将这一模糊地带推到了裁判文书之上。
案件的基本轮廓并不复杂。某市一家从事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的民营科技公司,多年来通过公开渠道采集、加工企业登记、行政处罚、司法涉诉等数据,形成自有数据库并向金融机构提供风险查询服务。2022年起,该市一个由政府部门主导建设的大数据平台开始向市场提供类似服务,并在推广文件中载明其数据"来源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同时通过行政通知的方式要求辖区内部分金融机构"优先使用"该平台。民营公司认为,政府平台借助行政力量排挤其市场份额,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认为政府平台的数据来源合法、服务具有公共属性,不构成竞争关系下的不正当竞争。二审阶段,代理律师将争议焦点从"是否构成竞争"转向"行政权力与市场竞争的边界",主张政府平台在数据获取成本、行政推广手段上形成的优势并非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而是公权力外溢的产物。二审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上诉主张,认定行政机关以通知形式要求金融机构优先使用特定平台的行为,超出了数据开放的合理范畴,构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不当干预,判令停止相关行政推广行为。
这一判决的意义不在于赔偿数额,而在于它确立了一个可操作的审查框架:政府机关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其数据持有者身份与市场监管者身份必须分离,一旦以行政手段为特定经营主体背书,即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保护的市场竞争秩序。有个点得说,判决并未否定政府平台提供数据服务的合法性,而是将审查重心放在"获取优势的手段"而非"优势本身"。这一区分对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都有直接的实务价值:在评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项目时,合规审查清单中应当增加一项——授权协议和推广文件中是否存在排他性、指向性的行政要求。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类纠纷的频发与政府机关法律顾问服务的转型同步发生。过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重心集中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和行政复议应诉;而数据资产入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等新议题,要求顾问律师同时具备行政法、竞争法和数据法的复合视角。在上述案件中,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之所以能够奏效,恰恰是因为其将行政机关的数据开放义务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起来,而非孤立地讨论数据权属。这种跨部门法的论证方式,正在成为数据资产法律保护领域的前沿方法。
对政府机关而言,这一裁判趋势释放的信号清晰:数据资产的价值实现不能以牺牲市场公平为代价。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公共数据运营方案设计时,应当重点审查三方面授权主体的选择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授权条件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排他条款、以及是否存在以行政指导名义实施的变相强制。对市场主体而言,当遭遇类似挤压时,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是一条可行但需要精细论证的路径,核心在于证明竞争优势的取得依赖于公权力而非市场能力。
数据要素市场的制度建设仍在快速推进,裁判规则的积累需要时间。但可以确定的是,政府机关作为数据资产的重要持有者和规则制定者,其行为的合规性将成为观察这一领域法治化程度的关键窗口。法律顾问的价值,正在于帮助决策者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找到那条可被司法审查所认可的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