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股东争议,往往比单纯的施工合同纠纷更具破坏性——它不仅牵涉工程款、工期、质量等常规争议,更会因股东内斗导致项目管理瘫痪、证据灭失、双方互相"埋雷"哟。在这类案件中,代理律师如何把握信息披露与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如何避免将股东矛盾扩大为对己方不利的工程索赔,考验的不仅是法律功底,更是职业伦理。本文结合一起由某知名律所代理的最高院再审改判案例,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不夸大、不隐瞒、不诱导"三原则的实务价值。
一、一起改判案例:股东争议如何引爆工程结算
2023年,某省级高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入最高院再审程序。案件背景并不复杂:A公司由两名股东各持股50%,开发某商业综合体项目,B公司为总包施工单位。项目施工至主体封顶时,两名股东因后续开发理念产生分歧,一方主张继续投入,另一方要求立即分割资产退出。股东会连续多次无法形成有效决议,A公司陷入僵局,工程款支付随之停滞。
B公司遂起诉A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停工损失共计1.2亿元。一审法院依据B公司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报告,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8600万元及停工损失1200万元。A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A公司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提审。
再审阶段,A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发现关键问题:一审、二审中B公司提交的造价咨询报告,其编制依据的部分工程签证单系B公司项目人员自行填写、未经A公司时任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而该项目经理恰是股东一方委派的人员,在股东矛盾激化后已离职。代理律师没有选择"全盘否认签证单真实性"的激进策略,而是逐项核对施工日志、监理月报和现场影像资料,区分出三类情形:有监理确认的签证、仅有B公司单方记录的签证、以及双方均无异议的工程量。最终最高院采纳了分类处理意见,对无监理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签证对应造价予以扣除,改判A公司支付工程款7200万元,停工损失调整为600万元。
二、三不原则的实务展开
不夸大,是代理律师面对股东各自提供的"有利证据"时的第一道防火墙。本案中A公司股东一方曾要求代理律师"把所有签证单都打成假的",代理律师明确拒绝,坚持只对有证据瑕疵的部分提出异议。这种克制看似"让步",实则为再审改判赢得了可信度——当法院发现代理方对无争议事实如实认可时,对有争议部分的质疑才更具说服力。
不隐瞒,指向的是对己方不利事实的主动披露。该案中,A公司确实存在部分工程款逾期支付的事实,且股东僵局期间项目现场管理混乱,导致部分材料损耗无法核清。代理律师在再审代理意见中主动列明这些不利事实,并说明其成因在于股东争议而非B公司施工过错。这种坦诚反而使法院更倾向于将停工损失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而非全部由A公司承担。
不诱导,则针对的是股东争议中常见的"以诉促谈"策略。代理律师没有建议A公司股东利用工程款纠纷向对方股东施压,也没有引导B公司作出"只要撤诉就优先付款"的承诺。在股东矛盾未解决前,任何关于付款的承诺都可能被另一方股东主张为损害公司利益。保持工程合同纠纷与股东争议的边界,避免将B公司拖入股东内斗,是本案代理工作的重要分寸。
三、给建工企业的三点启示
第一点,工程签证管理必须独立于股东争议。股东委派的项目人员一旦离场,其签字确认的签证效力极易被挑战。企业应建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三方会签机制,避免单一签字成为争议焦点。

第二点,股东僵局期间应指定中立第三方管理工程资料。本案中部分施工日志缺失,根源在于股东双方各自控制一部分资料。在股东会无法运转时,可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启动临时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证据链完整。
末了说,代理律师应主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和策略合规评估。在股东争议与工程纠纷交织的案件中,代理一方股东控制的公司时,需警惕代理意见是否实质服务于股东个人利益而非公司利益。三不原则不仅是执业规范要求,更是维护当事人长远利益、避免再审程序中被对方抓住把柄的实务智慧。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本质是预期管理,而股东争议解决的核心是利益平衡。当两者相遇,不夸大、不隐瞒、不诱导并非道德说教,而是经过司法实践检验的有效策略——它让律师在复杂博弈中保持可信度,让企业在股东内斗的余波中守住工程结算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