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头部互联网平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罢了。该案因涉及“二选一”这一极具争议的商业模式,以及高达数亿元的索赔金额,在法律圈和财经媒体引发持续讨论。更值得关注的是,被告方是一家在港交所和内地同步上市的科技公司,其法务团队与外部反垄断律师在长达三年的调查、听证和诉讼程序中,形成了一种超越传统委托关系的深度协作模式。本文试图透过这起案件,拆解上市公司反垄断合规中法律顾问的独特价值,以及双方如何实现真正的合作共赢。
案件的核心争议并不复杂:原告是一家新兴电商平台,指控被告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流量限制、搜索降权等技术手段,迫使商家在两者之间做出排他性选择,即俗称的“二选一”。原告索赔金额最初为5亿元,后调整为8.3亿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判赔2.5亿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真正值得法律人关注的,不是判决结果本身,而是案件进程中外部律师与公司法务的互动方式。据参与该案的一位合伙人律师后来在行业研讨会上透露,案件初期,公司内部对“是否构成支配地位”存在严重分歧。业务部门认为平台面临激烈竞争,市场份额波动大,不应被认定支配地位;而法务部门则意识到,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对“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正在发生变化,尤其是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后,“二选一”行为被明确纳入规制范围。外部律师没有简单迎合业务部门的乐观判断,也没有直接否定其观点,而是用两周时间完成了一份长达60页的“风险情景分析报告”,列举了三种可能的市场界定方案、对应的支配地位结论,以及在不同结论下“二选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概率。这份报告成为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关键依据。
接下来的应诉策略更体现合作深度。外部律师负责法律论证和程序推进,公司法务则承担了“内部证据挖掘”和“业务逻辑翻译”两项工作。反垄断诉讼中,市场份额、替代性分析、竞争约束等经济学证据至关重要。法务团队调取了近五年平台与商家的合同文本、流量分配规则、商家多平台经营数据,并协调业务部门提供了大量内部会议纪要。这些材料经外部律师筛选、重组后,形成了证明“平台面临有效竞争约束”的核心证据链。同时,法务团队还帮助外部律师理解“搜索降权”的技术实现方式,使得律师在庭审中能够精准质证原告的专家意见。这种分工不是简单的“法务找证据、律师写文书”,而是双方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反复校准,最终让法官看到了一个更完整的商业现实。

该案终审判决后,被告公司虽然承担了赔偿,但其在反垄断合规体系上的投入反而加大。公司随后聘请原外部律师团队担任常年反垄断合规顾问,并建立了“业务立项反垄断预审”机制。任何涉及排他性合作、算法推荐调整、数据共享的业务方案,都需经过法务与外部律师的联合评估。这一转变颇具象征意义:诉讼不再是法律顾问合作的终点,而是更深层次合规共建的起点。
从这起案例出发,上市公司与反垄断法律顾问的合作共赢至少有 three 层含义。第一层是信息层面的共赢。上市公司业务复杂、数据庞杂,外部律师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掌握;而法务身处内部,了解业务真实逻辑和商业意图。双方通过结构化的信息交换,能够将“商业语言”转化为“法律事实”,这是任何反垄断抗辩或合规方案的基础。第二层是策略层面的共赢。反垄断案件往往涉及经济学、法学和行业监管的多重博弈,外部律师提供的是专业判断和程序经验,法务提供的是公司风险偏好和商业底线。两者结合,才能形成既符合法律逻辑、又不脱离商业实际的应诉或合规策略。第三层是能力层面的共赢。一次反垄断调查或诉讼,对上市公司法务团队而言是高压下的实战训练。在与外部律师并肩作战的过程中,法务人员对垄断协议、支配地位滥用、经营者集中申报等制度的理解会迅速深化,逐渐成长为内部合规的中坚力量。反过来,外部律师通过深入企业,也能更精准地把握行业痛点,提升服务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当前,反垄断监管已进入常态化、精细化阶段。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在多起平台经济案件中适用“承诺整改”制度,给企业留下了主动合规的空间。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反垄断合规不再是“有没有律师”的问题,而是“律师与法务如何协作”的问题。法律顾问的价值,不在于出具一份完美的法律意见书,而在于帮助企业建立一种持续识别、评估和应对反垄断风险的机制。法务的价值,也不在于被动执行律师的建议,而在于将外部专业能力内化为公司的治理能力。当两者形成良性互动,企业才能在合规中赢得市场信任,在竞争中守住法律底线。这或许就是“合作共赢”在反垄断领域最务实的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