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的反垄断争议,正从纸面走向法庭哟。过去三年,混凝土、砂石、沥青等建材行业接连出现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建筑企业从“举报者”变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情形愈发常见。庭审之中,法务人员如何把合规事实转译为裁判语言,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某省级高院2024年审理的一起混凝土价格垄断协议案颇具代表性。省内七家混凝土企业被指控通过微信群协商涨价、划分供应区域,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后,三家下游建筑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因混凝土价格上涨导致的工程成本增加。其中一家大型建筑集团委托某知名律所代理,该所反垄断团队在庭审中并未纠缠于“是否开会协商”这一事实层面,而是将火力集中于“协议是否实际执行”与“损失因果关系”两个法律要件。法务团队提交了集团内部采购记录、供应商比价系统日志,证明旗下项目在涉案期间仍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混凝土供应商,且中标价与周边未参与协商企业的报价差异不足百分之三。庭审中,代理律师以“垄断协议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实际效果”为主线,结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认定垄断协议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指南》中关于“实际效果”的考量因素,逐项拆解原告的损失计算模型。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未能证明其主张的涨价幅度与涉案协议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驳回其主要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的启示在于,建筑企业法务在反垄断庭审中的表达,不能停留在“我们合规”的笼统陈述上。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损失认定规则,与行政执法程序存在显著差异。法务人员需要精准识别庭审中的法律争点,把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动作转化为证据法意义上的抗辩事由。比如,采购环节的比价记录、供应商准入制度、招标文件中的反垄断条款,这些日常合规文件在庭审中就是证明“未执行垄断协议”或“无主观合意”的关键证据。
庭审表达的精准有力,还体现在对专业术语的驾驭上。建筑企业法务常犯的一个错误,是混淆“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在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中,转售价格维持的“合理分析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适用边界,直接决定抗辩策略。若法务人员在庭审中泛泛主张“企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而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逻辑漏洞——因为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并不以支配地位为前提。精准的表达,要求法务在庭前完成类案检索,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近三年的裁判观点,形成要件事实与证据的对应表,在法庭调查阶段逐项回应。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逐步完善。建筑企业一旦在行政调查阶段作出陈述,这些陈述可能在后续民事诉讼中被对方援引。因此,法务人员在配合调查时的每一句回答,都应当经得起庭审检验。某律所在代理一起砂石垄断协议案时,正是通过证明企业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说明材料系“假设性陈述”而非“自认”,成功降低了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负担。
建筑企业反垄断合规的价值,不仅在于避免处罚,更在于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组织起有效的庭审防线。庭审表达精准有力,本质上是企业合规体系在诉讼场景下的压力测试。法务人员应当将每一次庭审视为合规体系的实战检验,用裁判文书说理的标准反推日常合规记录的完整性与可追溯性。
从行业角度看,建筑企业正在从被动应对反垄断调查,转向主动构建合规抗辩能力。这种转变要求法务人员既懂工程管理,又懂竞争法逻辑,更懂如何在法庭上把两者结合成有力的论证。当法务能够用裁判者的语言讲述企业的合规故事时,反垄断诉讼就不再是悬在头顶的利剑,而是推动行业竞争秩序优化的契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