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退库潮之下,大量存量项目进入清算、移交与争议高发期啊。信托资金作为PPP项目重要的社会资本方,其与政府方、项目公司之间的纠纷,往往牵出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合规审查中的执业瑕疵。近三年法律圈热议的焦点,已从“PPP是不是伪命题”转向“当初签字的法律意见书,今天能不能扛住司法审查”。这背后,是法律顾问诚信执业义务在复杂交易中的边界问题。
某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参与中部某省产业园区PPP项目,投入资金逾十二亿元。项目公司由政府平台公司与信托计划共同持股,信托方委派董事并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启动阶段,某知名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项目合规性、政府付费纳入预算的合法性、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及退出机制均作出肯定性结论。后项目因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调整被清库,信托资金退出受阻,信托公司以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为由,将律所诉至法院,索赔金额逾两亿元。

庭审披露的细节颇具戏剧性。律所提交的工作底稿显示,其项目组曾就“政府付费是否已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向政府方发函问询,但未获书面回复,仅以会议纪要中的口头表态作为依据。更关键的是,案涉项目在信托资金进入前,其实施方案曾因“物有所值评价”指标不达标被省级财政部门退回修改,律所虽知悉该情况,却在法律意见书中仅以“已按程序调整”一笔带过,未揭示实质性风险。法院审理认为,法律顾问对PPP项目合规性负有审慎核查义务,不能仅依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对已知的异常信号负有主动核实与充分披露的责任。最终判决律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金额虽未完全支持信托公司主张,但“律所不是合规橡皮图章”的裁判说理,在业内引发持续讨论。
这一裁决触及法律顾问诚信执业的三个核心问题。其一,尽职调查的合理边界何在。PPP项目涉及财政、发改、国土等多部门审批,法律顾问不可能对全部行政审批的真实性背书,但对直接影响交易效力的关键事实,如预算纳入、实施方案批复状态、土地权属等,负有高于一般注意义务的核查责任。会议纪要、口头承诺不能替代书面文件,这是基本执业常识。其二,法律意见书的措辞策略。实践中,部分法律顾问习惯使用“未发现……不符合规定”“在现有材料基础上”等限定语分散风险,但若已知风险信号却刻意模糊化处理,限定语反而成为未尽披露义务的证据。其三,信托方自身风控与外部法律意见的衔接。信托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不能将全部风控外包给律所,其对项目现金流的独立测算、对政府支付能力的商业判断,与法律合规判断相互独立,不能以“律所没说不行”作为免责理由。
对律师同行而言,此案提示PPP项目法律顾问需重建执业习惯。一是建立“负面清单”式核查,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物有所值评价、入库状态等动态指标,要求委托人提供最新官方文件,并将核实过程留痕。二是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已知异常事项设置专门章节,说明其法律影响及不确定性,而非笼统归入“风险提示”。三是区分“合规意见”与“商业建议”,对政府付费依赖度高的项目,明确提示政策变动风险不属于法律意见可担保的范围。对于信托机构,则应建立内部法律尽调与外部律师意见的交叉验证机制,对法律意见书中“已取得”“已纳入”等肯定性表述,要求附具体文件依据,不能仅凭结论性意见放款。信托规划PPP项目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顾问的价值不在于出具一份“好看”的意见书,而在于将真实的法律风险暴露在决策者面前。诚信执业不是道德口号,而是可被司法审查的具体义务。当项目退库、资金沉淀,当初被轻描淡写的风险最终以诉讼形式回到法律顾问面前时,裁判者衡量的标准只有一个:一个勤勉、独立的专业律师,在当时的情境下,是否应当发现并披露那些被忽略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