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某省会城市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方,B公司是施工总承包方,项目公司C由A与另一名股东D各持股50%。2021年工程竣工后,B公司主张A公司欠付工程款1.2亿元,并起诉A公司及其母公司。诉讼期间,D以C公司名义召开股东会,罢免A公司委派的法定代表人,并向媒体披露A公司“挪用项目资金”等指控。一时间,“旧改项目欠薪”“股东内斗”登上本地热搜,住建部门介入调查,多家金融机构收紧对A公司的授信。原本单纯的工程款纠纷,迅速演变为股东争议、公司控制权争夺与媒体舆情的复合型危机。

该案由某知名律所代理A公司。律师团队没有急于在舆情层面“灭火”,而是将重心放在公司治理与诉讼策略的联动上。从一方面说,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的规定,主张D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申请行为保全,禁止D以C公司名义对外发布不实信息;另从一方面说,在工程款诉讼中提出,B公司主张的工程量未经C公司有效确认,且部分款项已通过以房抵债方式清偿,同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最终认定:D召集的股东会因未履行通知程序,决议不成立;A公司不构成挪用资金,但工程款中确有3000余万元未按约支付,判令A公司限期支付。判决生效后,A公司主动履行,并依据生效判决向媒体作出澄清,舆情逐步回落。
这个案例的价值,不在于标的额或戏剧性,而在于它暴露了建设工程领域一个长期被低估的风险:工程款争议从来不是孤立的法律问题。当公司股东之间存在控制权争夺,工程款纠纷极易被一方作为“武器”,通过诉讼、行政投诉、媒体爆料等方式向另一方施压,形成“法律战+舆论战”的叠加效应。此时,律师如果只盯着施工合同和结算文件,很可能在法庭上赢了工程款官司,却在公司治理和舆情战场上节节败退。
从法律技术层面看,该案至少提供三点实务启示。其一,公司治理文件的“战时价值”被严重低估。许多合资项目公司的章程、股东协议对股东会召集程序、法定代表人权限、印章证照管理缺乏可操作约定,一旦股东反目,双方都声称代表公司,外部相对方和司法机关难以判断。本案中A公司之所以能快速获得行为保全,恰恰因为章程对通知期限和召集主体有明确约定。其二,行为保全在舆情应对中的功能值得重视。传统观念认为舆情只能靠公关手段解决,但若对方以公司名义发布不实信息,可能构成对公司商业信誉的侵害,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停止。这比事后名誉权诉讼更具时效性。其三,生效判决是最好的“舆情澄清工具”。本案A公司胜诉后,将判决主文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比任何公关声明都更有说服力。当然,前提是判决结果本身经得起检验。
跳出个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股东争议的交织,正在成为企业合规的新前沿。过去,法务部门往往将工程款纠纷归入“诉讼案件”,将股东争议归入“公司治理”,将媒体舆情归入“品牌公关”,三条线各自为政。但现实中的风险是跨界的:一份工程结算文件的签署权限,可能取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一次媒体采访中的表态,可能成为对方在仲裁中的证据;甚至一篇自媒体文章,可能触发金融机构的提前收贷。因此呢,企业需要建立“法律—治理—传播”一体化的风险响应机制。具体而言,在项目公司设立阶段,就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印章、证照、财务审批、对外发声的权限归属和争议解决路径;在争议初现时,由法务、外部律师和公关团队共同评估,区分哪些信息可以披露、哪些必须保密、哪些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固定;在诉讼或仲裁进行中,同步准备舆情应对预案,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回到开头那个案例,A公司最终支付了3000余万元工程款,D的股东会决议被认定不成立,B公司也拿到了大部分款项。没有绝对的赢家,但各方都回到了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这或许正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义:股东之争、工程之债、舆论之压,最终都要接受同一套规则的检验。对法律人而言,能够穿越这三重迷雾的,不是话术,而是对程序、证据和权限的精确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