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高端商事客户的知识资源共享逐渐成为律所之间、律师团队之间乃至跨行业机构之间的一种新型协作模式。从联合投标、专家库共建,到案例数据库互通、行业研究报告共享,知识资源的流动在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争议。如何在共享与保护之间划定合法边界,已成为法律实务界无法回避的课题。
一、从一则典型案例看共享行为的法律定性

2023年,华东地区某知名律所(下称“A所”)将其原高级合伙人李某及另一家律所(下称“B所”)诉至法院,案由为不正当竞争。A所主张,李某离职时未经许可带走其任职期间积累的客户尽职调查底稿、交易结构设计模板及内部风险控制清单等资料,并随后在B所主导的多个同类高端商事项目中大量使用,导致A所多个长期客户转向B所。A所认为,上述资料构成其核心竞争资源,李某与B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九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资料中部分确实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例如,A所针对特定跨境并购项目自主开发的税务架构模型,仅限项目组核心成员访问,且与客户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另一部分资料,如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行业监管汇编、通用合同范本等,则不具备秘密性。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及B所构成对A所商业秘密的部分侵害,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70余万元。
该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高端商事客户知识资源的边界究竟如何界定?哪些属于可自由流动的“个人经验”,哪些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判决并未采取“一刀切”立场,而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对“不为公众所知悉”和“相应保密措施”进行了逐项审查。这为后续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
二、共享与侵权的分水岭: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发,高端商事客户知识资源若要获得保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秘密性要求相关信息不能是所属领域一般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价值性包括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保密性则强调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与信息价值相匹配的合理保密措施。
实践中,律所内部的知识管理往往处于模糊地带。许多律师认为,自己经办的案例经验、客户沟通技巧、谈判策略属于“个人能力”范畴,可以自由迁移。但若这些经验被固化为可复用的文档、模型或数据库,且律所已通过权限管理、保密协议等方式加以控制,则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上述A所案中,法院特别指出,李某将A所内部培训材料中的客户分类标准与报价策略直接用于B所的新项目,已超出“个人经验”的合理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高端商事客户的知识资源共享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即使某些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若共享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仍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例如,以“合作共享”为名,行窃取客户名单之实,或通过共享协议变相交换敏感定价信息,均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三、行业启示:构建合规共享机制的实务建议
对于律所及企业法务部门而言,高端商事客户知识资源的共享并非不可为,而是需要建立清晰的合规框架。首先呢,应在共享前对资源进行分类分级:区分公开信息、内部一般信息与核心商业秘密,对核心资源设置访问权限和脱敏处理。其次,共享协议中应明确使用范围、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以“知识共享”之名规避保密义务。再次,对于离职人员,应通过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双重安排,合理界定其可携带的经验与不可带走的信息。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的是以创新和效率为导向的良性竞争,而非以窃取他人劳动成果为捷径的搭便车行为。高端商事客户知识资源的共享,只有在尊重法律边界的前提下,才能转化为行业整体服务能力的提升。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既要善于利用共享机制拓展专业视野,也要时刻警惕其中潜藏的侵权风险。唯有如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真正实现知识价值的正向流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