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由上海某知名律所代理、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纠纷案,在2024年的法律圈引发了持续讨论。该案中,一家从事智能家居设备研发的企业,因在其APP中默认开启用户画像功能并共享数据给第三方广告平台,被用户集体起诉。一审、二审法院均以“用户点击同意隐私政策即视为授权”为由驳回原告诉请,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企业以默示同意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用于超出必要范围的商业推广,不构成有效告知同意,最终判令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该案标的额虽仅数十万元,但判决结果直接颠覆了行业长期奉行的“一揽子授权”合规逻辑,被Legal 500收录为年度标杆案例。
这一判决的背后,折射出企业法律顾问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面临的新命题:当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与行业实践产生鸿沟时,谁来填补?如何填补?行业协会标准的参与制定,正在成为企业法律顾问从“被动合规”走向“主动治理”的关键路径。

从司法裁判到行业标准:合规依据的位移
上述案件中,法院在裁判说理部分特别指出,判断“告知同意”是否有效,可参照相关行业协会已发布或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范。这一表述并非孤例。近三年来,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多起涉数据权益案件中,均出现了援引行业协会标准作为裁判参考的趋势。法律顾问若仅停留在解读法条、审查合同的层面,已难以满足企业应对新型数据争议的需求。
参与行业协会标准的制定,意味着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将司法实践中积累的裁判规则、自身处理过的合规项目经验,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共识。例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近年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测评规范》等文件,其起草组成员中不乏头部企业法务负责人和外部法律顾问。他们通过提案、论证、试点等方式,将“最小必要”“单独同意”等抽象原则落地为可执行的技术参数和流程节点。
一个值得关注的博弈细节
在2025年某省级行业协会关于“人脸信息采集规范”的闭门研讨中,曾出现戏剧性一幕:一家连锁酒店集团的法律顾问提出,酒店大堂用于安防的人脸识别设备不应适用“单独同意”规则,理由是公共利益优先。但来自另一家律所的同行当场援引最高法关于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的起草说明,指出商业场所的安防需求不构成“履行法定职责”的豁免情形。双方争论的焦点最终落在标准文本的一个脚注上——该脚注是否明确“商业性安防场景需另行取得单独同意”。经过三轮表决,该脚注被保留。事后,这家酒店集团据此调整了全国门店的设备策略,避免了一场潜在的集体诉讼。
这个细节说明,行业协会标准的制定过程,本质上是不同利益主体在法律框架下的博弈与妥协。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既是为所在企业争取合规弹性空间,也是在为整个行业划定风险底线。这种参与,远比事后应对诉讼或监管处罚更具建设性。
法律顾问的三种参与角色
从实务角度看,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行业协会标准制定,可以扮演三种角色。其一为规则翻译者,将司法裁判中的裁判要旨转化为标准条款,使抽象法律概念具备可操作性。其二为风险预警者,针对本企业或本行业已经出现的合规漏洞,在标准起草中设置针对性条款,防止风险蔓延。其三为共识推动者,在各方利益分歧较大时,提出折中方案,推动标准尽快出台,避免因标准缺失导致监管自由裁量权过大。
前述智能家居案的再审判决中,法院亦建议相关企业“通过行业协会等平台,形成个人信息分类分级处理的统一标准”。这一建议的深层含义在于:司法裁判只能解决个案争议,而行业标准的缺失,才是同类纠纷频发的根源。企业法律顾问若能在标准制定阶段深度参与,不仅能够降低企业自身的诉讼风险,更能够推动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合规环境。
合规竞争力的新维度
当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构成的“三驾马车”监管框架日益严密,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从产品、渠道延伸至合规能力。而合规能力的较量,正从“谁更懂法条”转向“谁更能影响规则”。参与行业协会标准制定的企业法律顾问,实际上是在为企业争取规则制定的参与权与话语权。这种话语权,在监管细则尚未明确的灰色地带,往往比事后聘请顶级诉讼律师更具成本效益。
回到开篇那则案例,再审改判后,该智能家居企业不仅调整了自身隐私政策,还主动加入了一项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其法务负责人在一次内部研讨中坦言:“与其被动等待下一个判决,不如主动参与书写标准。”这句话,或许正是对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法律顾问行业协会标准参与这一主题最朴素的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