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族信托业务在国内高净值人群中快速普及,信托公司、律所、家办机构围绕“信托架构设计”展开的竞争日趋激烈。但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是:信托规划本身作为一种服务产品,其品牌标识、服务模式乃至课程体系,同样面临商标注册与保护的现实需求。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件,恰好揭示了这一领域从注册布局到维权落地的完整逻辑链条。
某中型信托服务机构(下称“A公司”)自2021年起推出“传家宝”系列家族信托法律服务产品,涵盖信托架构咨询、税务合规安排、受益人权益设计等模块,并通过公众号、线下沙龙、行业论坛持续推广。2022年初,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传家宝”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信托服务、金融咨询”等服务项目上。但是,商标局以“传家宝”系日常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申请。A公司随即提起驳回复审,复审阶段仍被认定“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维持了复审决定。案件进入二审后,笔者团队调整了举证策略,重点补充了三组证据:其一,A公司连续两年在信托产品说明书、服务协议、宣传物料中持续使用“传家宝”标识,且均标注“TM”或“®”符号;其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行业认知调查报告显示,在受访的200名信托行业从业者及高净值客户中,超过67%的人能够将“传家宝”与A公司的信托服务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其三,A公司曾针对市场上两家使用“传家宝”名称开展信托咨询业务的机构发送侵权警告函,其中一家主动更名并停止使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传家宝”虽为固有词汇,但A公司通过长期、持续的商标性使用,已使该标志在信托服务领域产生了区分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具备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特征。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复审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此后,A公司顺利获得“传家宝”商标注册,并以此为基础,成功阻止了另一起模仿其服务名称的商标抢注行为。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描述性词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认定标准。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相关公众的认知”“使用行为的持续性”“市场声誉的建立”三个维度综合判断。本案的突破意义在于,二审法院明确认可了信托服务领域“第二含义”的证明路径——即行业调查报告与侵权警告函的组合证据,能够有效补强商标性使用的证明力。
从行业启示看,信托规划服务的商标保护应当遵循“注册先行、使用留痕、维权精准”的三步策略。第一点,在信托产品立项阶段,即应完成核心服务名称的商标检索与注册申请,避免因驳回或异议导致品牌推广受阻。其次,所有服务合同、宣传材料、线上页面中,应规范使用商标标识并标注注册状态,形成完整的“使用证据链”。最后一点,一旦发现市场混淆行为,应优先通过行政投诉或侵权警告函快速制止,必要时再启动诉讼程序,以降低维权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信托规划商标的“落地”保护,还涉及与金融监管政策的衔接。例如,信托公司名称中若包含“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字样,可能受到银保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商标注册时应避免与特许经营资质产生冲突。同时,对于信托课程、家族宪章模板等衍生,建议通过著作权登记与商标注册双重保护,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壁垒。
信托规划服务的商标保护,本质上是对“信任”这一核心商业价值的法律确认。当“传家宝”这样的日常用语在信托领域获得商标注册,它不仅是一个法律符号,更是机构专业能力与市场声誉的凝结。对于信托从业者而言,与其在品牌被模仿后被动维权,不如在服务设计之初就将商标战略嵌入信托架构,让法律保护与商业创新同步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