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之间的争议,往往始于经营理念的分歧,激化于利益分配的失衡,最终演变为公司治理的僵局呢。这类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耗时数年、耗费巨资、耗散人合基础,即便胜诉也常是“惨胜”。如何在诉讼与调解之间找到最优解,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起股东争议再审案件,为这一命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该案中,某科技公司由三位创始股东分别持股45%、35%、20%,公司发展初期业绩蒸蒸日上,但随着第二轮融资的推进,持股45%的第一大股东与持股35%的第二大股东就公司战略方向产生严重分歧。矛盾激化后,第二大股东以“公司决议损害股东利益”为由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其部分诉请。第一大股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进入再审审查阶段后,合议庭没有简单地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裁定,而是敏锐地察觉到:双方争议的实质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公司控制权与股东退出机制的缺失。经多次沟通,合议庭引入专业调解力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第二大股东以溢价方式退出公司,第一大股东收购其全部股权,公司治理僵局得以化解。
这起案件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揭示了股东争议解决的一条重要路径:诉讼是手段,调解是出路。从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看,该案至少提供了三重启示。
其一,股东争议的核心往往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治理结构问题。上述案件中,三位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未就“僵局打破机制”作出约定,既没有设定强制收购条款,也没有预设股权退出路径。当分歧出现时,双方只能诉诸法院,而法院的裁判只能解决已发生的争议,无法修复已经破裂的人合基础。实践中,许多股东争议的根源都在于此:公司章程千篇一律,股东协议流于形式,治理规则缺乏前瞻性设计。
其二,调解在股东争议解决中具有诉讼不可替代的价值。诉讼的对抗性会进一步撕裂股东之间的关系,使公司经营陷入停滞,员工流失、客户流失、商誉受损。而调解则以协商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指向,能够在解决争议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全公司的运营价值。上述最高院再审案中,调解协议不仅解决了股权归属问题,还对公司后续经营、员工安置、债务承担等事项作出系统性安排,实现了“案结事了”而非“案结事未了”。
其三,专业律师在股东争议化解中的角色应当前置。许多企业在纠纷爆发后才寻求律师介入诉讼,此时矛盾已经激化,调解空间被大幅压缩。更为有效的做法是,律师在公司设立、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关键节点即介入,协助设计股东协议中的僵局打破条款、股权回购条款、强制出售条款等,将争议解决机制嵌入公司治理的日常运行之中。即便争议已经发生,律师也应首先评估调解的可能性,而非一味推动诉讼程序。
从行业趋势看,2023年以来,各级法院在处理股东争议案件时,越来越注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个典型案例均强调,对于涉及公司僵局、股东压迫、公司解散等类型的纠纷,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解决。这一司法政策的转向,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供了明确指引:与其在法庭上争输赢,不如在谈判桌上找共赢。

当然,调解并非万能。当一方恶意侵害公司利益、当公司资产面临被转移风险、当股东之间的矛盾已不可调和时,诉讼仍是必要的救济手段。但在绝大多数股东争议中,调解的空间远大于对抗的空间。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治理规则,律师是否具备调解思维,股东是否愿意在利益博弈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股东争议的解决,本质上是一场关于公司价值的保卫战。无论是诉讼还是调解,最终目标都应是让公司活下去、让价值留下来。在这个意义上,最高院再审案中的调解实践,不仅是个案的胜利,更是公司治理理念的一次升级。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与其在争议爆发后疲于应对,不如在争议未发时未雨绸缪——把调解机制写进章程,把退出路径设计在协议里,把法律风险防控做在每一天的经营决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