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境内经营制造业多年的企业家猝然离世,留下遗嘱将名下全部财产留给独女。看似清晰的安排,却因一笔通过香港公司持有的境外股权陷入僵局:离岸公司的股权登记在名下,但实际出资来源于境内企业分红;公司名下资产又分布在新加坡和英国。遗嘱继承人、前妻子女、现任配偶三方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这类案件近年并不鲜见,遗嘱继承与境外投资的交叉地带,正成为高净值家庭财富传承中最容易失守的环节。

某知名律所家事与财富管理团队曾代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涉港继承纠纷。被继承人为内地居民,生前通过BVI公司持有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并在遗嘱中笼统表述"境外资产由长子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长子依据遗嘱主张境外股权,次子则以"遗嘱未明确具体财产、境外公司股权不属于遗产范围"抗辩,同时主张对境内遗产的法定继承份额。案件历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与内地法院两线程序,核心争议集中在三点:遗嘱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处分是否有效、离岸公司法人独立性能否阻却遗产认定、以及内地法院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
代理律师的破局思路颇具实务参考价值。团队并未纠缠于遗嘱措辞的语义之争,而是从资金来源入手,调取境内企业历年分红记录、外汇登记凭证和公司审计报告,构建起"境内资产出境—境外持股—遗嘱处分"的完整证据链,论证境外股权实质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而非公司独立资产。同时,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推动内地生效判决在香港的登记程序,并就遗嘱解释适用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与香港律师协同出具法律意见。最终,两地程序形成合力,各方在继承份额上达成调解,境外股权按遗嘱归属长子,次子获得境内不动产与现金补偿。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在于标的额的悬殊,而在于揭示了境外投资继承的三重法律风险。其一,遗嘱表述的精确性风险。境外资产形态复杂,股权、信托受益权、境外保单、离岸账户资金性质各异,"境外资产"这类概括表述极易引发解释争议。实务中应尽可能列明资产类型、持有主体、登记地和识别信息,必要时以附件清单形式固定。其二,法律适用的冲突风险。遗嘱效力、特留份、继承顺序等问题,内地与普通法系规则差异显著。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允许遗嘱人明示选择适用法律,但选择的范围与效果需提前评估,不能想当然。其三,程序衔接的执行风险。境外股权变更往往需要当地公司登记机关、银行、券商配合,仅凭内地遗嘱或判决未必足够,需提前规划公证认证、判决认可与执行路径。
对企业家和跨境家庭而言,这起案件给出的启示是:境外投资的法律顾问服务,不能止步于投资架构搭建和税务筹划,更应前移至传承安排。专业进取的律师,应当在客户设立离岸架构之初,就同步审视持股主体的继承可达性,评估遗嘱、信托、保险等工具的组合效果,并预判不同法域的程序衔接成本。一份措辞含混的遗嘱,可能让数十年积累的跨境财富在继承环节折损大半;而一套经得起两地司法检验的传承方案,才是境外投资真正的"末了说一道风控"。
财富的跨境流动已成常态,法律的护航亦须同步跨境。遗嘱继承与境外投资的交汇处,考验的既是律师对实体规则的把握,也是对程序衔接、跨法域协作的驾驭能力。把传承安排做在争议发生之前,让每一份遗嘱都经得起不同法域的审视,这或许才是法律顾问专业进取最实在的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