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注册于上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姑且称之为“H公司”,在2023年遭遇了一场始料未及的商标狙击。H公司自2016年起使用“衡某”作为旗下私募基金产品的品牌标识,在业内积累了相当声誉,却迟迟未将“衡某”注册为商标。2023年初,H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一家注册在深圳、主营金融软件开发的科技公司(下称“S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索赔800万元,理由是S公司早在2019年即已注册“衡某”商标(第36类金融事务、第42类软件服务),而H公司在基金产品宣传材料、官网及APP中大量使用“衡某”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
这起案件最终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在法律圈引发了不小的讨论。法院认定H公司在金融服务上的使用行为确实落入S公司商标权保护范围,但考虑到H公司在S公司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服务上持续使用“衡某”并具有一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H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抗辩权,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是,法院同时指出,H公司的“原使用范围”仅限于其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及对应的存量客户服务,不得扩张至新设基金产品或新增客户渠道。这意味着H公司的品牌扩张路径被司法判决硬生生截断,其品牌价值遭到实质性限缩。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在于,H公司并非没有法律意识,其法务团队在2023年收到传票后迅速梳理了商标使用证据链,包括历年基金合同、宣传物料、媒体报道及第三方数据平台的收录记录。但问题在于,H公司的商标使用证据与劳动用工管理紧密交织,暴露出一个常被忽视的合规盲区。S公司在诉讼中攻击H公司“在先使用”证据的真实性,重点质疑H公司提交的几份关键销售合同及宣传材料系事后补签或倒签,并申请法院调取H公司相关员工的社保缴纳记录与劳动合同,试图证明部分文件签署时,负责签署的员工尚未入职或已离职,于是否定文件的形成时间。

这一招相当致命。H公司不得不临时调取2016年至2019年间涉及品牌宣传、合同签署、产品发行等岗位的三十余名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及离职证明。所幸H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相对规范,完整保留了这些材料,最终法院采纳了H公司在先使用证据的真实性。但庭审过程中的惊险一幕,足以让所有金融企业的法务和HR后背发凉:如果H公司当时未能提供完整的用工记录,或者在用工管理中存在社保代缴、劳动合同主体与用章主体不一致等常见瑕疵,其苦心经营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可能瞬间瓦解。
这引出了一个在金融法律服务中日益突出的交叉议题:商标注册及保护与劳动用工合规的联动风险。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无论是私募、券商资管还是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其品牌价值高度依赖“人”的展业行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研究员在对外沟通、路演、合同签署中形成的使用证据,能否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往往取决于这些人员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或授权代表关系。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合作关系、外包关系或通过第三方平台灵活用工,一旦发生商标争议,对方律师完全可能质疑该“员工”行为的归属主体,进而否定企业作为商标使用主体的适格性。
更深层的风险在于,金融行业普遍存在“团队跳槽即带走品牌认知”的现象。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仲裁案件即涉及此类纠纷:一家券商资管部门的整个团队离职后加入新东家,继续使用原团队在旧东家时创立的某个策略品牌名称。旧东家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仲裁,但因该品牌名称从未注册商标,且旧东家与该团队核心成员的劳动合同中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竞业限制条款,仲裁庭最终未支持旧东家的请求。这个案例在Legal 500发布的2024年度中国争议解决报告中有所提及,被视为金融行业知识产权与劳动法交叉领域的典型教训。
从实务操作层面看,金融机构至少需要在以下三个节点建立商标与用工的合规联动机制。第一,在商标申请阶段,应同步梳理核心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与授权范围,确保商标使用证据能够追溯到具体自然人的职务行为,并保留相应的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及社保记录。第二,在劳动合同中增设知识产权条款,明确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创造的品牌标识、宣传语、策略名称等成果归属企业,并约定员工离职后的品牌使用限制及保密义务。第三,在商标维权或抗辩时,法务团队应第一时间与HR部门协同,固定人员在职状态、岗位职责及行为授权证据链,避免因用工管理瑕疵导致商标权利基础动摇。
H公司的案件最终以二审调解结案,H公司得以在支付一定许可费的前提下,将“衡某”品牌逐步扩展至新设基金产品。但这一结果来之不易,其间的证据攻防与合规复盘,值得每一家金融机构引以为戒。商标是金融企业的信用载体,而劳动用工是这一载体的组织基础。当两者脱节,再精巧的法律论证也可能因一份缺失的劳动合同或一段混乱的社保记录而功亏一篑。金融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正在于看见这种隐蔽的联动风险,并在日常合规中将其消解于无形。






